母親再婚后有繼子和兒子,,母親個人名下的房子兒子和繼子如何分配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
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第一順序:配偶,、子女、父母,。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,、祖父母,、外祖父母。繼承開始后,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,。
本法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,、養(yǎng)子女和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子女,。
本法所說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,、養(yǎng)父母和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父母,。
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,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,、養(yǎng)兄弟姐妹、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兄弟姐妹,。
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,一般應當均等。
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,分配遺產時,,應當予以照顧。
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,分配遺產時,,可以多分。
有扶養(yǎng)能力和有扶養(yǎng)條件的繼承人,,不盡扶養(yǎng)義務的,,分配遺產時,應當不分或者少分,。
繼承人協(xié)商同意的,,也可以不均等。
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,一般應當均等,。
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,應當予以照顧,。
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(yǎng)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,可以多分,。
有扶養(yǎng)能力和有扶養(yǎng)條件的繼承人,不盡扶養(yǎng)義務的,,分配遺產時,,應當不分或者少分。
繼承人協(xié)商同意的,,也可以不均等。
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(guī)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,并可以指定遺囑執(zhí)行人,。
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,。
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、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,。
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,。
如果繼子與母親一起生活超過一定的時間,是享繼承權的
一個是按法律規(guī)定的來決定,,一個是如果母親在世時,,有法律效力的遺囑。
看母親意愿
如果是再婚前的財產,,繼子是沒有繼承權的,,除非立遺囑或者公證
這得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,婚前財產,,屬于母親一個人的,,她要是過世了,就由其兒子來繼承,;婚后財產,,是屬于再婚后夫妻雙方的,她過世后得由婚后丈夫和所有子女來繼承,。
這個問題跟很多因素有關,,比如房產的取得是母親再婚前還是再婚后,房產證上有幾個人的名字,,再婚時繼子是否已經成年,,目前年邁時繼子是否對母親有過贍養(yǎng)等等。
假如,,房產是在目前再婚前取得,,房產證上只有母親一個人的名字,再婚時繼子已經成年并且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無需家庭撫養(yǎng)的,。房產與繼子無關,。但是另一個問題又來了,雖然房產與繼子無關,,但是該房產與母親的再婚丈夫有關,。這套房產已經算是他們的共同財產,在不離婚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情況下,,繼子對其親生父親的份額有繼承權,。
和繼子沒有多大關系
母親再婚前的房子,繼子無權繼承,。
這個比較復雜,,原先房產證是母親一個人的名字或者有兒子的名字,,分配不一樣,跟繼子關系不大,,詳細情況去咨詢一下律師,。
母親的房子與繼子沒關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