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離婚因收入低想要回18萬彩禮 法院判返還其中8萬
近日,,福建三明,,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。2020年9月,,劉某與嚴某經人介紹后交往并結婚,,期間劉某給付給嚴某彩禮186000元,,而隨后生活中,二人感情破裂,,于2021年12月調解離婚,。
離婚后,,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發(fā)生爭議,法院審理認為,,雙方在離婚一事中均有過錯,。其次,劉某從事安保工作,,收入水平較低,,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。綜合考慮,,最終判定嚴某返還彩禮8萬元,。
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(主要指男方)及其親屬依據(jù)習俗向對方(主要指女方)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。給付彩禮的行為,,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,,但也不禁止。
退還彩禮的三個條件分別是什么,?
最高院婚姻法解釋規(guī)定,,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
1,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;
2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
3,、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,。
適用前款第2、3項的規(guī)定,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出現(xiàn)以上三種情況,,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,。
決定彩禮是否返還,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(jù),。結婚前給付彩禮的,,必須以離婚為前提,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,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,,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,,不予支持,。判決不準離婚的,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,。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,,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,,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,應予以支持,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(下稱《婚姻法解釋(二)》)第十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
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;
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,。
適用前款第(二),、(三)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