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故意曠工被開除起訴索賠12萬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
2013年,張某到南京一家企業(yè)入職,,去年7月,他主動聯(lián)系人事部門要求直接以曠工為由開除他,以便他領取失業(yè)金,,人事部門告知他沒有違紀行為,不會隨意開除,。
被拒絕后,,張某從8月開始無故曠工,在8月15日晚上企業(yè)通知張某正常上班,,但他沒有出勤,,8月26號企業(yè)發(fā)布解除勞動合同并開具離職證明給工會的通知。
為了方便他領取失業(yè)金,,單位出具了落款日期為8月16號的離職證明,,其中也載明了張某連續(xù)5日無故礦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對他進行開除。
張某卻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,,要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資及12萬多元的經(jīng)濟賠償金,。
法院審理認為,離職通知書雖然落款日期是2021年8月16日,,但是實際送達給勞動者的日期是2021年8月26日,,從16號到26號這期間,原告的確存在著連續(xù)曠工5日的情形,,張某確實存在曠工行為,,根據(jù)公司的獎懲條例,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,。因此,,判決公司支付其8月份工資差額813元,駁回其他訴訟請求,。
無故曠工,,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,,那么員工無故曠工怎么處理?
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,,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,,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(nèi)回公司上班,并提出如限期內(nèi)不上班的處理措施,。其次,,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準時侯,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,,并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,,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(xù)。
法律依據(jù)
《勞動法》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(一)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;
(二)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的;
(三)嚴重失職,,營私舞弊,,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,。
總之,,員工擅自離職、曠工的,,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,,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(nèi)回公司上班,并提出如限期內(nèi)不上班的處理措施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