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年薪少發(fā)7萬公司被判補足 員工應保護自己合法權益
你在找工作的時候有沒有遇到公司簽陰陽合同的情況,?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和承諾的待遇不同你會選擇怎么辦,?大多數人由于維權困難且浪費時間,、精力,,會選擇妥協或直接辭職,。但是南京一蔡先生堅持維權成功,公司被判不足少發(fā)的7萬元,。
2020年初,,在南京有一位蔡先生跟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,公司承諾的年收入是16-18萬元,。但是3月份入職的蔡先生到年底時發(fā)現年收入僅有9萬多元,,因此辭職后申請勞動仲裁無果后,將原公司告上了法庭,。
該公司表示,,當時和蔡先生合同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,招聘主管承諾的年薪不能代表公司,。但是經法院審理認為,,招聘人員履行職務行為,做出的承諾對公司具有約束力,,且雙方在微信中對工資有過明確表示,,可作為證據。
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需補足蔡先生工資差額69500元,,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,,二審被駁回。
對此有網友表示:現在很多公司做陰陽合同,,勞動合同都只給你簽兩三千,。
另外,本案主管系履行公司職務招聘蔡先生,,系在公司授權范圍內行使職務,。因此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條“執(zhí)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,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,,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,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(fā)生效力?!?/p>
需要特別說明的是,,本案法院最終支持員工年薪少發(fā)7萬公司被判補足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只在《勞動合同》與蔡先生約定了月薪標準,并未約定年薪標準,。
若是公司約定了年薪標準,,那可以視為雙方已經對入職時約定的薪酬承諾進行了變更,應當以《勞動合同》載明的年薪為準,。
如此蔡先生想按照入職時承諾主張年薪恐怕就難了,。本案也提醒各位勞動者,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,一定要仔細查看勞動合同的內容與用人單位承諾的內容是否一致,。盡量爭取將用人單位的承諾寫在勞動合同中,,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據專業(yè)人員分析稱,,員工年薪少發(fā)7萬公司被判補足蔡先生本案能夠勝訴是有各方面的因素疊加,,并非僅憑用人單位招聘承諾就可以勝訴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