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孫甲與孫乙乃兄弟,,孫甲18歲,孫乙16歲,。
分析案例:孫甲與孫乙乃兄弟,,孫甲18歲,孫乙16歲,。二人某日到舞廳跳舞,,孫甲與張某瑣事口角并互毆,孫乙?guī)推湫謿W打張某,。派出所對孫甲,、孫乙每人罰款500元,張某不服,,申請復議,,復議機關(guān)改處各拘留5日,孫甲,、孫乙均不服。(1)請確定本案中復議參加人以及復議機關(guān),。(2)復議決定是否違反禁止不利變更原則? 為什么,?(3)本案復議過程中,被申請人對哪些事項負有舉證責任,?(4) 孫甲和孫乙欲起訴,,請問該案行政行為是否屬于法院受案范圍?請說明理由,。(5)孫甲和孫乙起訴,,請確定孫甲、孫乙,、張某,、復議機關(guān)在訴訟中各處于什么地位?
1、本案的復議機關(guān)為受案派出所的上一級公安機關(guān)(公安局或設區(qū)市的區(qū)公安分局),。
2,、復議決定不違反行政復議法的任何原則。對照《行政復議法原文》。
3,、本案復議過程中,,被申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(jù)。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,。
4,、孫甲和孫乙欲起訴(行政訴訟)屬于法院受案范圍。因為《行政訴訟法》規(guī)定,,公民,,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(guān)和行政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(quán)益,有權(quán)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。
5,、孫甲和孫乙起訴,兩人為行政訴訟原告,,復議機關(guān)為被告,。張某不參加行政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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